在《一项大而美的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通过两个月后,清洁能源行业仍在努力解读该法案中新的外国关注实体(FEOC)规则对税收抵免的影响,并期待美国财政部即将发布的指引能带来更多确定性。该法案缩短了《通胀削减法案》中多数清洁能源税收抵免的有效期限。

“我几乎每天都要讨论这个问题,”Vinson & Elkins律所税务合伙人Jenny Speck表示,“制定清晰、可管理的规则是第一步,因为现行法规本身就存在模糊之处。我们听说这是优先指引——应该成为他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OBBBA中的FEOC条款是在《通胀削减法案》原有规则基础上的扩展。原规则限制与中国、俄罗斯、朝鲜或伊朗有关联的实体(即外国关注实体)申请清洁车辆税收抵免。新的FEOC规则适用于45X先进制造税收抵免、45Y生产税收抵免和48E投资税收抵免。

“我们认为风电、光伏和45X将是尽职调查最为严格的三个领域,”Speck说。

与外国关注实体的关联“可能包括:单一中国股东持股25%或以上,或两个及以上此类股东合计持股40%,或中国贷款人持有至少15%的初始发行债务。此外,与中国利益方的许可协议也可能使供应商成为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目前尚不清楚美国开发商将如何识别此类安排。”Norton Rose Fulbright律所在7月的一篇文章中如此写道。

公共企业中心能源金融高级助理Advait Arun认为,业界对“被禁止内容的大致成本比例”已有一定了解,但至于“何种许可或服务协议可能违反FEOC规则,或哪些被禁止的外国实体实际上已存在于这些建设过程中——我认为我们尚未获得这种清晰度。”

“制定清晰、可管理的规则是第一步,因为现行法规本身就存在模糊之处。我们听说这是优先指引——应该成为他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Jenny Speck,Vinson & Elkins税务合伙人

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于8月15日发布了OBBBA指引,明确了项目开发商如何证明其在截止日期前已开始建设,以符合45Y和48E税收抵免的资格。指引脚注中表示,他们“目前正在起草有关FEOC规则的额外指引,视必要性和适当性而定”。

“FEOC规则极其繁重,”Vinson & Elkins税务合伙人Lauren Collins表示,“它们极其复杂,对不谨慎者设有多重陷阱。如果你不投入大量时间理解这些规则,并对股权结构和债务结构进行尽职调查,必然会遇到问题。”

Collins表示,随着其律所深入解读这些规则,他们“几乎每天都会发现新问题,尤其是在将其应用于现实情境时”。

“我的基本结论是,在规则实际应用时,纳税人很少会真正触发这些限制,从而成为被禁止的外国实体,”她说,“问题在于这些规则难以应用和尽职调查,证明合规的行政负担才是真正的挑战。这并非实质性问题——我们是否会触发限制?而是我们如何以任何确定性来证明合规?”

行业转变

Foss & Company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Bryen Alperin也称部分新FEOC限制“繁重”,并表示满足这些新要求“将成为行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可能会大幅增加法律合规等方面的成本”。

Alperin表示,投资者已开始倾向于选择45Y生产税收抵免而非48E投资税收抵免,因为后者在FEOC规则下面临潜在的追回风险。

“在投资税收抵免交易中,你在第一年就能获得全部税收抵免,但随后有十年的合规期,期间抵免可能被追回,”Alperin说,“假设你在2028年建造了一座光伏电站并申报税收抵免。我们的投资者获得了抵免,但八年之后——届时项目可能已有新业主,我们已不再参与——有人意外聘请了一家中国公司进行维护。”

在这种情况下,八年前的税收抵免可能被追回,Alperin表示。

“我认为最大的担忧是——无论最终规则如何,一旦政府发布,你就必须承担相当沉重的合规负担。此外还有更大的法律风险——国税局的追回时效现在也更长了,这让你在更长的时间内承担责任。”

——Advait Arun,公共企业中心能源金融高级助理

“这让我们的许多投资者感到紧张,”Alperin说,“许多过去只做光伏的投资者现在开始考虑风电交易,因为风电能产生生产税收抵免。未来,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光伏项目选择生产税收抵免而非投资税收抵免,因为投资税收抵免将附加风险溢价,投资者会对此感到不安。”

Arun表示,FEOC规则本质上也不利于小型开发商,因为他们缺乏足够资源来确保供应链合规。

“我认为最大的担忧是——无论最终规则如何,一旦政府发布,你就必须自行承担相当沉重的合规负担,”他说,“此外还有更大的法律风险——国税局的追回时效现在也更长了,这让你在更长的时间内承担责任。”

开发商也在根据美国财政部8月发布的指引调整策略。该指引规定,大多数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建设被视为“当实质性物理工作开始时”启动,而非当项目总成本的5%或以上已支付时。净输出低于1.5兆瓦的光伏设施仍可采用5%测试。

“[物理工作测试]确实更为主观,”Arun说,“对于5%测试,如果你有合同和付款证明,向国税局展示和验证相对容易。但他们改变的另一件事是,物理工作测试的措辞现在区分了‘物理努力’和‘建设计划’,付款和合同不再计入国税局可能进行的事实或情况分析。”

Arun表示,国税局现在拥有“裁量权”,这增加了过程中的“模糊性”。

Alperin指出,特朗普政府总体上正趋向于更主观的裁量,这给光伏和风电项目带来了压力,“不仅涉及IRA,还涉及可能无法获得的许可证——这些过去只是政府会批准的常规标准许可。”

总体而言,Alperin表示行业仍在消化物理工作测试指引,“但据我所知,其影响并不像一些人担心的那么大”。他表示,开工指引“不追溯适用,且并未大幅改变竞争格局”,这“令人松了一口气”。

Collins表示,她和同事认为最新指引“非常可行”。

“我们看到许多客户和开发商已开始据此采取行动,开始进行各种形式的实质性物理工作,以保护其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安全港资格,”她说,“物理工作测试已使用超过十年。我们有明确的应用规则,且这些规则未被改变,而且它比5%安全港方法成本更低。”

不过,Collins指出,5%测试“并非主观。它是——你支付了那个金额,就获得了安全港保护,这种确定性是行业所喜欢的。但实质性物理工作方法多年来已获得广泛认可,且已相当成熟。”

与FEOC规则缺乏明确性类似,Arun表示,放弃5%测试可能会使那些规模大到无法享受1.5兆瓦光伏豁免、但又小到只能算“小鱼”而非“鲨鱼”的开发商处于不利地位。

“显然,我认为每个人都说这不是行业最坏的情况,这是正确的,”他说,“但我认为,向国税局确凿地证明你已开始建设、正在进行建设活动,这依赖于你已拥有足够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关系,从而能够建立庞大的项目储备。”

根据安全港条款,在明年7月4日之前开始建设的风电和光伏项目,仍可在2030年12月31日前投入运营;而在此之后开始建设的项目,则必须在2027年底前投入运营才能获得资格。

此外,OBBBA还包括一项条款:在2025年底前开始建设的项目不受部分新FEOC限制的约束。为此,开发商正努力尽快推动项目开工,Alperin表示。

“开发商此前已尽力推动尽可能多的项目开工,”他说,“但我认为从现在到年底,他们会加倍努力,尽可能启动更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