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 Kelliher是Joseph Kelliher Consulting负责人,曾任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主席及NextEra Energy联邦监管事务执行副总裁。

在PJM Interconnection治理程序的记录中,PJM州组织(OPSI)提出的一项建议是,要求PJM及其输电所有者在OPSI的指示下提交《联邦电力法》第205条申报。各州给出的理由是“PJM的治理结构和利益相关者流程是为不同时代设计的”。或许时代不同了,但《联邦电力法》依然如故。

Picture of Joseph Kelliher, former FERC chair.
Joseph Kelliher

在我看来,这些建议与《联邦电力法》不一致。或许最好的解释来自时任法官Stephen Breyer在Massachusetts Dept. of Public Utilities v. FERC案中的意见。未来的Breyer大法官解释说,《联邦电力法》提供了两条变更公用事业电价的路径:第205条和第206条。

第205条允许公用事业——且仅允许公用事业——提交受FERC审查的电价变更。第206条授权委员会更改现有电价,可自行启动或根据投诉启动。根据第206条,委员会或投诉人负有证明现有做法不合理、不公正或不当歧视或优惠的责任。

在Mass. DPU v. FERC案中,州委员会命令西马萨诸塞电力公司(一家FERC公用事业)提交第205条申报,以改变马萨诸塞州DPU反对的定价做法。该公用事业照做了,但FERC驳回了申报,因为FERC认为第205条“管辖的是公用事业自身提议的变更,而非州监管机构要求其提议的变更”。Breyer法官总结FERC的驳回理由:“如果马萨诸塞州反对该规则,FERC表示,应根据[第206条]提交投诉。”法院同意FERC的观点。

法院指出,“接受马萨诸塞州论点的净效应是允许州做FERC自己都不能做的事,即改变FERC未认定不合理的州际费率做法。”这正是OPSI在其建议中试图达到的目的。

如果PJM和PJM公用事业输电所有者同意与各州共享其第205条申报权,结果应与Mass. DPU v. FERC案相同。委员会应驳回任何此类申报,并邀请各州提交第206条投诉。如果OPSI要求委员会强制PJM和PJM公用事业输电所有者与各州共享第205条申报权,该做法也会失败,因为法院多次裁定FERC无权强制公用事业提交第205条申报,[6]且FERC不能将自身不拥有的权力授予各州。事实上,委员会无权将其任何《联邦电力法》权力委托给各州

OPSI在评论中超过20次抱怨其缺乏“将州制定的提案以委员会可接受的形式正式提交FERC的途径”。但这并不属实。途径是存在的:第206条。我理解各州对被归类为投诉人感到不满,但在涉及电价变更时,这是它们在《联邦电力法》下唯一的地位。

Mass. DPU v. FERC法院对允许州通过命令公用事业在反对的情况下提交第205条申报来规避第206条责任的设想感到不安,这实际上是为州夺取第205条申报权。允许州要求公用事业提交第205条电价变更,是对法案的迂回规避。这在1984年如此,在2026年依然如此。OPSI似乎抱有同样的目标:提议电价变更,同时抛弃其在第206条下的不便责任。

OPSI的建议本质上复活了四十年前在Mass. DPU v. FERC案中被否决的做法。时间的流逝并未使这一想法更具价值。OPSI希望州委员会能够“在与PJM和[输电所有者]的平等竞争环境中向FERC提交其提案”。但这在《联邦电力法》下根本不允许。该法将第205条申报限制于公用事业:PJM是公用事业,管辖输电所有者是公用事业,州委员会显然不是——它们是投诉人。

OPSI对零售监管机构无法控制转嫁给零售消费者的批发成本表示沮丧。但其不满应指向商业条款、最高条款以及可追溯至百年前的最高法院判决,包括诸如已归档费率原则等司法原则,而非PJM电价或运营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OPSI几乎没有努力说服委员会其建议与《联邦电力法》一致。特别是,它未提供任何论据证明其提案得到第205条允许。令人费解的是,OPSI宣称其建议与Atlantic City Electric案一致,或至少不冲突,并引用判决中的一句话:“当然,公用事业可以自愿通过合同放弃其在第205条下的部分费率申报自由。”这种尝试充其量是滑头的。

首先,Atlantic City Electric案中讨论的第205条权利共享仅限于PJM(公用事业)与PJM公用事业成员之间的分配。法院对公用事业之间共享第205条权利并不担忧,尤其是当一家公用事业运营其他公用事业的资产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赞同与特定类别的投诉人共享第205条权利。

其次,该引述被曲解为暗示Atlantic City Electric案赞同与州投诉人共享第205条申报权的想法。但引述并非如此。引述并未提及公用事业“放弃”申报权,而仅指“其在第205条下的部分费率申报自由”。法院设想的“费率申报自由”是什么?肯定不是共享第205条申报权。它指的是公用事业在固定费率合同期间放弃单方面变更费率的权利。

在我看来,OPSI的建议与Atlantic City Electric案完全不一致。Atlantic City Electric案的核心裁决是“启动费率变更的权力[根据第205条]属于公用事业,FERC不得侵占”。无论FERC试图将公用事业的第205条申报权据为己有,还是像OPSI所寻求的那样供州投诉人使用,这一点都成立。法院以严厉措辞总结道:“FERC因此消除了法律旨在保护的核心——公用事业所有者‘设定其将向潜在客户收取的费率并随时更改’的能力,但须经委员会审查。”

OPSI的建议将消除PJM及其公用事业输电所有者成员“设定其将收取的费率”并“随时更改”的能力(须经委员会审查)。相反,这些公用事业可能被迫在州政府的要求下提交其积极反对且认为不合理不公正的第205条电价变更。

有些人甚至比OPSI更进一步,宣称各州应直接拥有第205条申报权,而非通过PJM及其公用事业成员“套袖”其提案。目前尚不清楚支持者认为各州已拥有第205条权利,还是呼吁FERC授予各州此权利。两种做法均不可行,原因如上所述。只有公用事业才能根据第205条提交电价变更,州委员会不是公用事业,且FERC不能授予各州其自身不拥有的第205条申报权,这一点早已确立。

OPSI指出其他RTO电价条款不当共享了第205条申报权给区域州委员会,暗示如果以前做过,共享第205条申报权必定合法。据我所知,这些电价条款均未经过司法审查,因此其批准仅说明委员会希望与各州保持礼让,仅此而已。

我以悔改的罪人身份看待这个问题,寻求救赎,因为我曾投票支持2004年FERC命令,该命令不当强制SPP应区域州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某些第205条申报。在FERC任职期间我投票超过7000次,但这是我最遗憾的投票之一。SPP命令导致了其他区域输电组织电价中的类似条款。这些电价条款目前正面临一项第206条投诉,要求将其作为违反第205条而移除。如果FERC驳回投诉,投诉人很可能在司法审查中获胜。

我敦促委员会驳回OPSI的建议。Atlantic City Electric案是FERC多年来最惨重的法院败诉,但如果委员会采纳OPSI的建议,我相信那次败诉将被超越。此外,任何此类败诉都将为第206条投诉打开大门,以移除那些轻率授予州投诉人第205条权利的区域输电组织电价条款。